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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士地法》新增三条规定

    信息发布者:种玉龙
    2017-10-02 14:56:39   转载


    新《土地法》新增三条规定 对农民来说意味着什么?

    2017-08-23 09:05:50 第一农经网

    自1986年实行以来,《土地法》已经经历了多次的修改。据悉,最新的《土地法》又新增了三条规定,对征地拆迁制度、宅基地制度进行了完善。那么这三条规定的增加,会给农民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1、新法限制拆迁征地并有望解决拆迁乱象


    旧版《土地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许多人钻法律的空子,而普通百姓维权也没有依据。


    新《土地法》根据国外地区的成熟经验并结合国内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综合得出了具体的征地范围定界及规定,并大大缩小了合法征地拆迁的范围,让想要违规征地的人没有了操作空间。 过去地方政府征地都是征地批下来后才对告知农民,这种征地模式严重损害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新法将改为征地审批前公告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从而保证农民的利益。



    2、放宽“一户一宅”限制使宅基地审批更容易


    旧版《土地法》严格限死了“一户一宅”,但是现实情况相比1986年已经很不一样了,人口暴增之下不少地区“一户一宅”会造成很多问题,而且事实上很多地方已经一户多宅。


    新《土地法》将放宽“一户一宅”的限制,虽然仍会遵循该原则但明确了一户一宅的多种形式。特别是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满足一宅一户的地区,规定县级政府有义务保障农民居住权利,比如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


    此外新法大大简化了宅基地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农民申报宅基地将更加便捷。当然同时也更完善了宅基地有偿(自愿)退出机制,因为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如果不能整合起来,也就意味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无地可申请。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旧版《土地法》禁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但随着城镇化加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反而限制了农村发展。


    新法赋予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转让、出租、抵押的权能,从而为建设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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